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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时间:2019-09-25阅读量:2889 点赞量:0 点我收藏

12.音乐学院各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①音乐学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②舞蹈学(师范)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③录音艺术专业:按照专业校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文化课满分折合后再计算)占50%,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校考分数×高考满分÷100×50%+高考分数×5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该专业录取时还要参考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音乐学专业考试“综合合格”和“单项合格”的考生,高考填报志愿时统一填写“音乐学”。录取时由我校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合格类别录入音乐学(师范)或音乐学。取得“综合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师范)专业方向;取得“单项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专业方向。

海南省考生文化课成绩采用标准分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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