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艺术、体育专业(类)录取原则是:在投档分数和专业分数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分数相同,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再同分,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我校认可并使用各生源省级招办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省联考分数,并以此做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须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新生复试,凡发现专业考试有舞弊行为,故意不参加新生复试或复试达不到专业要求水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