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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我校美术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录取时,在专业科和文化科考试成绩都上线的基础上,以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成绩占60%),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总分相同时: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依次比较术科、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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