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录取
(一)报考我院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湖南省考生,专业成绩以湖南省相应科类艺术统考成绩为准,录取原则按照湖南省的规定执行。
(二)省外组织校考的专业录取原则:生源省专业统考和我院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达到我院在生源省所属艺术类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的进档考生,学院将以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由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和专业成绩(300分)两部分构成(综合分=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综合分相同则校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专业成绩再相同,则以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三)承认省外联考成绩的,录取原则同校考专业录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