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对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或者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录取但没有投档成绩规定的省份,按综合成绩 [专业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对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并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投档成绩排序录取。若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省份,考生综合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线,且校考成绩排名前十,学校优先保证第一专业志愿。
第二十三条 音乐舞蹈类和表演(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对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对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并且身高须达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以下规则录取:湖北省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山东省和黑龙江省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类专业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且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并且考生身高须达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不含运动训练专业)在专业术科成绩和文化投档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投档规则和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