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本专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及各招生省 (区、市)招生办公室要求,采用省统考成绩。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本科录取规则。
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美术类本科按照“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折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艺术类本科、体育类本科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根据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科录取规则。
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根据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