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
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区、市)统考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如下规则录取:
1.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 音乐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的50%和专业课成绩的50%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 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主科成绩并列,再按照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法区分专业主科成绩的省份,按照专业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 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主科成绩并列,再按照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法区分专业主科成绩的省份,按照专业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的50%和专业成绩的50%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的60%和专业成绩的40%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
文化课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分数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