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在艺术类专业文理分科投档的省份实行专业计划分科投放并录取。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科类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
2、校考省份录取原则:
1) 音乐学(声乐)、音乐学(器乐)、舞蹈学专业要求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 表演、表演(茶艺)专业要求校考专业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相应科类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线65%以上(在仅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相应科类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80%以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校考专业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相应科类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线70%以上(在仅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相应科类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90%以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在江西省招生的专业使用江西省统考成绩录取,录取原则执行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及我校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
4、新生入校后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或与考试时水平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处理。